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續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續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續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銀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佳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提起第一審訴訟(本院103年度東續簡字第1號)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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