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上訴人 李羽霓 被上訴人 柯有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業於103年11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