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高心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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