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張賜德
原告與被告 黃秋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