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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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被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40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26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