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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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已於97年8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稽,是已無從執行,亦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