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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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