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白雨禾 被告 林逢仁
林清庚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逢仁、林清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