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債權人互力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成皓 債務人 陳勝雄 債務人 陳鳳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在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勝雄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陳勝雄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鳳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鳳冠戶籍址設於臺北市文山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