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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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被告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上訴人即被告 王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勝發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7
4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