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退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丙○○、乙○○間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8年9月7日本院98年度再易字第9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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