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 粘雅芬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訴訟中另擴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350元,連同原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總計為2,73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已繳納之16,840元,尚欠11,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