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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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3日15時許違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42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4月24日判決確定(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可知「執行已完畢者」,不在減刑之列。除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僅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之情形,法院對於其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予准許外,凡不合數罪併罰之要件而併合執行(接續執行)之案件,已執行完畢部分,其減刑之聲請即不應准許(96年7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3次刑事庭庭長會議中華民國96年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三)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固已於96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佐,然受刑人所犯上開罪行,本應與其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檢察未及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減刑後應執行之刑,仍應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已減)│├────────┼────────────┼────────────┤│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15時許為警採│96年2月13日│││尿向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206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2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22號(聲請│96年度易字第1513號││││書誤載為96年度簡字第7422│││││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5日│96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簡字第7422號│96年度易字第1513號││決├─────┼────────────┼────────────┤││確定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9月27日││││││├──┴─────┼────────────┼────────────┤│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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