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陳晴晴 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 律師被告 廖聰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薇閣國民小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傳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何松穎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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