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7152號、第762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施用部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18、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持有部分為施用部分所吸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2月10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第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部犯行,則為上開施用部分所吸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均為違禁物無訛,是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一至五之包裝袋共五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359卷第5頁、偵7152卷第7頁背面),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針對上開部分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或沒收銷燬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雖扣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其等咖啡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5號、109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6號鑑驗書各1份存卷可查,然因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法定標準(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6項之規定為20公克)以上,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惟未涉及刑責,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自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即可,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②驗餘淨重:2.2128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⒈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3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偵7621卷第11頁)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4號鑑驗書1紙(偵7621卷第25至26頁)二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②驗餘淨重:3.2373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②驗餘淨重:3.2503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②驗餘淨重:1.5605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五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壹包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②驗餘淨重:3.3246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咖啡包肆包①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②驗餘淨重:21.8245公克③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⒈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偵7621卷第13頁)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6號、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5號鑑驗書各1紙(偵7621卷第27至29頁)七電子磅秤壹個無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偵7621卷第15頁)八放置盒壹個九吸食器壹組十玻璃球參支十一分裝袋壹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