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原告 鄭清秋 被告 鄭清豪
鄭玉棠 鄭月裡 鄭玉玲 鄭月香
林志鴻
林立楷 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 鄭格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ㄧ之「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鄭清豪、林志鴻、林立楷、鄭玉葉、鄭玉棠、鄭月裡、鄭玉玲、鄭月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是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格於民國101年1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繼承人即兩造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其繼承人並已辦妥遺產分割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又本件並無民法第1164條但書所列情形,繼承人至今未能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判決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聲明:㈠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分別取得。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志鴻、林立楷、鄭玉葉、鄭玉棠、鄭月裡、鄭玉玲、鄭月香到庭表示:同意原告分割方案等語。
二、被告鄭清豪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鄭格於101年1月15日死亡,其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鄭格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即原告鄭清秋與被告鄭清豪、鄭玉葉、鄭玉棠、鄭月裡、鄭玉玲、鄭月香之應繼分各為8分之1,被告林志鴻、林立楷應繼分各為16分之1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調取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之房屋稅籍資料,有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110年1月11日雲稅虎字第1101260212號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林志鴻、林立楷、鄭玉葉、鄭玉棠、鄭月裡、鄭玉玲、鄭月香所不爭執,而被告鄭清豪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抗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實在。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鄭格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鄭格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 鄭格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鄭格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鄭格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鄭格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取得,經核此分割方法係合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被告林志鴻、林立楷、鄭玉葉、鄭玉棠、鄭月裡、鄭玉玲、鄭月香等人亦均同意原告之請求,而被告鄭清豪雖未表示意見,但上開分割方法對渠等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於法亦無不合,故本件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一:被繼承人鄭格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號不動產標的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分割方法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部92.4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部89.00同上3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部170同上4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全部572同上5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合計104.2同上6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合計36.1同上7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全部合計58.7同上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鄭格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備註1鄭清秋1/8被繼承人之長子。2鄭清豪1/8被繼承人之次子。3鄭玉葉1/8被繼承人之次女。4鄭玉棠1/8被繼承人之三女。5鄭月裡1/8被繼承人之四女。6鄭玉玲1/8被繼承人之五女。7鄭月香1/8被繼承人之六女8林志鴻1/16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長女 鄭玉燕 之應繼分)9林立楷1/16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長女鄭玉燕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