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務人 林惠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遲延繳款手續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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