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56號聲請人 張火 上列聲請人因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原始股東年事已高,部分並已死亡,致實際召開股東會均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決議,因而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3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9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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