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 陳映甄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守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天賜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