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廖俊嵐 附民被告 鄭瑞泰
喜寶交通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4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簡方毅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