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588號原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威堡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威堡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如被告之名稱業已變更,原告應更正為正確之公司名稱。
二、應補正原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原告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
四、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第一項所載基地台設備坐落位置、坐落面積、各項基地台設備之內容及相關附圖。
五、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即該等基地台設備於民國98年12月9日起訴時之價值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又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