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85號再審聲請人 廖玉枝
廖西河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魏進福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嘉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