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4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