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上訴就先位之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94號聲請人 曹程皓
曹祥苹 曹志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吳玉雲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重上字第
866號),提起上訴,就先位之訴上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就訴訟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自無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66號判決提起上訴,就先位之訴上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該先位之訴之上訴不合法,業經本院另案109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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