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王耕心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聲請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王耕心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具狀對本院裁定聲請再為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