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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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00號聲明人 楊樹林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3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楊樹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