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同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吳同泰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同泰被訴之肇事逃逸罪嫌,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就該部分之起訴事實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就該部分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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