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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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27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鄭柏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