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郭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碧蓮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巷○○號房屋最新之稅籍資料、地號:新竹市○○段○○○○○○○○○○○○○號兩筆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土地價額(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