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聲請人 陳旭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龐金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CH388184之本票改寫前到期日為何?(查發票人並未於到期日改寫處簽名,應依改寫前文義負責,參照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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