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8號上訴人 覃盧雪蘭 視同上訴人 劉美鈴 被上訴人 李枝連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見本院卷第17頁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149號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