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王鑫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立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406號),惟被告
  八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1,5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8,819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
  元,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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