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禎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正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叁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C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9年4月8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