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16日│97年7月28日│96年10月30日│││(聲請書誤為97年│││││1月16日)│││├─────┼────────┼────────┼────────┤│偵查機關年│台北地檢97年度毒│台北地檢97年度毒│台北地檢97年度偵││度及案號│偵字第1007號│偵字第2859號│緝字第1598號│├─────┼────────┼────────┼────────┤│最後事實審│本院97年度訴字第│本院97年度訴字第│本院97年度訴字第││法院、案號│892號,97年9月5│1993號,97年11月│1735號,97年11月││及判決日期│日│27日(聲請書誤為│10日││││97年12月15日)││├─────┼────────┼────────┼────────┤│判決確定日│97年9月22日│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