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婉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婉玉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劉婉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第6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已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進行更生程序,債務人嗣於民國104年5月26日就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13萬5126元,提出每期清償金額4,000元之更生方案,復經司法事務官限期命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除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顯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並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獲得視為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判斷債務人每月薪資應有3萬5000元以上,且未陳報獎金數額,支出項目亦有須修正之處,上開更生方案未達盡力清償標準而有調查之必要,遂分別於105年1月11日、同年2月19日、同年4月6日函命債務人提出相關資料及修正更生方案,上開函文均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惟債務人迄今猶未提出修正之更生方案或具狀說明,上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2號卷宗核閱明確,足見聲請人未依限提出修正之更生方案或具狀說明,且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首揭規定,本院即應裁定不認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8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