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務人 鄭榮棠鄭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榮棠即鄭榮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1年4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11元

鄭榮棠即鄭榮吉

自民國10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11元

鄭榮棠即鄭榮吉

自民國105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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