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請人于月容

相對人 蔡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坤財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8月21日止,一個月付利息或本息一次,到期即將借款全數清償;借款期限內,如逾期未繳付利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同到期暨違約。詎相對人自113年1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尚欠本金共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國內掛號查詢單、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崁子頭段

545-1

12381.00

36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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