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靄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靄延、 林盟 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509條第1項後段及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林靄延、 林盟竣 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林靄延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相對人林盟竣已將戶籍遷入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及第510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