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係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