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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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文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 明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語杰┌─────────────────────────────────────┐│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文聯工程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51,942元│0000000││││限公司簡│業銀行南三│││││││明郎│重分行│││││├───┼─────┼─────┼──────┼─────┼─────┼──┤│002│文聯工程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224,700元│0000000││││限公司簡│業銀行南三│││││││明郎│重分行│││││├───┼─────┼─────┼──────┼─────┼─────┼──┤│003│文聯工程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64,838元│0000000││││限公司簡│業銀行南三│││││││明郎│重分行│││││├───┼─────┼─────┼──────┼─────┼─────┼──┤│004│文聯工程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184,000元│0000000││││限公司簡│業銀行南三│││││││明郎│重分行│││││├───┼─────┼─────┼──────┼─────┼─────┼──┤│005│文聯工程有│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5日│44,058元│0000000││││限公司簡│業銀行南三│││││││明郎│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