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執行案件,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針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1053號執行指揮書,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聲明異議,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准予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1月,合併原應執行之有期徒刑6年,受刑人總共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11月,應以此定其責任分數,憑以核辦假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亦核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2月(已執畢3月,尚應執行5年11月),附件欄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及備註欄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又核發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執行指揮書載明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附件欄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及備註欄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惟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宜蘭監獄均不尊重上開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刑事裁定,仍以應執行6年2月,合併應執行刑6年,計算12年2月刑期定其責任分數。受刑人因而分別向下列地檢署,聲請考核上開監所是否依臺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之旨定其責任分數,然各該地檢署均未為之,僅函覆如下,其指揮均於法不合,應將各該指揮撤銷,另由檢察官適法執行:
⒈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黃
104他308字第9898號函覆:「說明:二、本案同一事實前經本署103年他字第626號簽結在案, 台端 未就本案提出何新事實新證據,足認何人涉有何犯罪事實,係同一事實重複告發。
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以宜檢 貴慎
104他586字第09408號函覆:「說明:二、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記載『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執更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且台端所述相同內容,業經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並於民國103年8月11日認於法尚無違誤,函復台端。」⒊士林地檢署以 士檢 朝執己101執629字第15661號函覆: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泰源分監辦理考核,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⒋宜蘭地檢署以宜檢 貴禮 104他887字第20577號函覆:「
主旨:台端104年8月4日聲請狀所陳事項,因與犯罪無關,且已函轉法務部矯政署宜蘭監獄參考,經簽准結案,請查照。」⒌臺東地檢署以東 檢玉黃 103他626字第637號函覆:「主
旨:台端告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瀆職案件,經查無違法實據,業已簽准結案,請查照。」⒍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101執更629字第24973號函覆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泰源分監辦理考核一事。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⒎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101執更1053字第31238號函覆
:「主旨:台端就本署101年度執更字第629、1053號案,責任分數之計算認有疑義,請逕向執行監所洽辦,請查照。」⒏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甲104執聲他252字第10859號函覆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考核所轄監獄是否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776號判決定其責任分數一事,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二、本署查無本件執行案件,台端狀紙所稱定責任分數相關事項,係屬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計算問題,本署業已將該刑事抗告聲請(聲明異議)狀轉由泰源技能訓練所依規定處理。」⒐宜蘭地檢署以宜檢 貴衡 104他798字第15738號函覆:「
主旨:台端檢舉涉嫌本署104年度他字第798號一案,經查無具體犯罪事實,已予結案,請查照。」⒑士林地檢署以士檢朝執己99執2771字第16721號函覆:「
主旨:台端聲請本署檢察官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考核一事,因上開監所非本署所轄,所請礙難准許,請查照。」⒒宜蘭地檢署以宜檢 貴繩 104他646字第11823號函覆:「
主旨:本署104年度他字第646號經查本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11日函覆,認為於法尚無違誤,且業經本署104年度他字第586號簽結通知在案,本件為相同內容,故予以簽結,請查照。」
(二) 陳仲育 於103年5月15日13時40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毆打 伊成傷 ,伊於103年5月20日具狀並檢附驗傷單,向臺東地檢署提起告訴,經該臺東地檢署以東檢和黃104他307字第9897號函:「說明:三、台端上開聲請狀所述內容已進行相關查證,查無具體事證可資證明涉有不法,因無犯罪實據,已予結案。」然該案現由該署以104年度偵字第557號偵辦中,且該案於103年5月20日提出告訴至今,尚未依法起訴,應撤銷該指揮,依法起訴。
(三)除臺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中附表一編號1、6及附表二編號4、5、6、9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外,該裁定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伊向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該署以士檢朝執己103執聲他799字第26820號駁回聲請,與上開規定顯屬未合,應予撤銷,另由檢察官為適法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而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41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由檢察官指揮之,但裁判之執行與監獄之行刑,其概念並不相同,前者係指藉由國家之公權力而實現裁判內容之行為,其實現之方法,原則上係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而後者則指受判決人就所受之刑罰,進入監禁場所執行後,經由監獄行刑之處遇、教化,以實現使其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是受刑人入監服刑,有關其累進處遇之調查分類、編列級數、責任分數抵銷及如何依其級數按序漸進等行刑措施事項,悉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自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即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一(一)部分,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既已依臺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於執行指揮書附件欄、備註欄分別載明:「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正本(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本件與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指揮書所載犯罪及刑期分別執行,合併計算。」等內容,則其執行指揮即無不法或處置失當可言。且受刑人於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計算責任分數,得否提報假釋,均屬監獄之矯正事務,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而非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亦不生執行之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從而,前開聲明異議意旨一(一)部分,受刑人以士林地檢署、臺東地檢署、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均未依其聲請至泰源分監、宜蘭監獄考核,指示泰源分監、宜蘭監獄依臺高院103年度聲字第1776號裁定意旨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因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其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自無理由。
(二)又聲明異議意旨一(二)部分,因前開地檢署函文內容,僅係檢察官針對受刑人對他人提起告訴事項所為之答覆,無關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不當,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函示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而作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依據。
(三)至聲明異議意旨一(三)部分,因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案件均非經本院審判,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如聲明異議意旨一(三)所示部分,既係就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罪,請求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經檢察官駁回,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本院對於受刑人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自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一(一)、(二)部分,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所執之理由,均有誤解,為無理由,至聲明異議意旨一(三)部分,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附表一:(即臺高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3年7月13日起至│94.03.06│││92年1月中旬某日止│93年8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2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917號│偵字第395號│偵字第7510號│├───┬────┼─────────┼─────────┼─────────┤││法院│臺高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3473號│第225號│第463號││├────┼─────────┼─────────┼─────────┤││判決日期│97.04.30│95.04.28│96.04.24│├───┼────┼─────────┼─────────┼─────────┤││法院│最高法院│士林地院│臺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判決││第3432號│第225號│第463號││├────┼─────────┼─────────┼─────────┤││確定日期│97.07.24│95.07.05│96.05.17│├───┴────┼─────────┼─────────┼─────────┤││││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備註│││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編號│4│5│6│├────────┼─────────┼─────────┼─────────┤│罪名│變造特種文書│幫助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間某日│94.03.02│95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高院│臺高院│臺高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463號│第463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6.04.24│96.04.24│97.06.25│├───┼────┼─────────┼─────────┼─────────┤││法院│臺高院│臺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63號│第463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6.05.17│96.05.17│97.09.11│├───┴────┼─────────┼─────────┼─────────┤││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嗣經臺高院96年度聲│││備註│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5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法院│臺高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058號││││├────┼─────────┼─────────┼─────────┤││確定日期│97.06.25│││├───┴────┼─────────┼─────────┼─────────┤│備註│││││││││└────────┴─────────┴─────────┴─────────┘附表二:(即臺高院101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10│95.07.10│95.07.1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高院│臺高院│臺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58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97.06.25│97.06.25│├───┼────┼─────────┼─────────┼─────────┤││法院│臺高院│臺高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58號│第1058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7.06.25│97.06.25│97.09.11│└───┴────┴─────────┴─────────┴─────────┘┌────────┬─────────┬─────────┬─────────┐│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7.10│96.9.下旬│96.11.上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臺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6.25│97.04.03│97.04.03│├───┼────┼─────────┼─────────┼─────────┤││法院│最高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4433號│第109號│第109號││├────┼─────────┼─────────┼─────────┤││確定日期│97.09.11│97.09.24│97.09.24│└───┴────┴─────────┴─────────┴─────────┘┌────────┬─────────┬─────────┬─────────┐│編號│7│8│9│├────────┼─────────┼─────────┼─────────┤│罪名│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偽造公印文││││實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1.中旬│96.11.19│96.10.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4.03│97.04.03│97.04.03│├───┼────┼─────────┼─────────┼─────────┤││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確定日期│97.09.24│97.09.24│97.09.24│└───┴────┴─────────┴─────────┴─────────┘┌────────┬─────────┬─────────┬─────────┐│編號│10│11││├────────┼─────────┼─────────┼─────────┤│罪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1.21│96.11.2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636號││├───┬────┼─────────┼─────────┼─────────┤││法院│士林地院│臺高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更(一)字│││事實審││第109號│第94號│││├────┼─────────┼─────────┼─────────┤││判決日期│97.04.03│98.05.05││├───┼────┼─────────┼─────────┼─────────┤││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9號│第3704號│││├────┼─────────┼─────────┼─────────┤││確定日期│97.09.24│98.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