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五百三十二元之郵費已退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林金福~F0~T40┌───────────────────────────────────┐│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裁判費│一萬四千零八十二元││││││││││││││││││├──────┼────────────────────────┼───┤│送達郵費│二百四十八元(原預納七百八十元,退郵五百三十二元││││,實際支出二百四十八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一萬四千四百三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