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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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張居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柯文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111年度北簡字第1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未依期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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