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 張居正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柯文哲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臺北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所為111年度北簡字第1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文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2010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抗告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
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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