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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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林馥良 代理人 陳信至 律師關係人 鍾田純華 (即 鍾健如 之繼承人)
鍾宇婷 (即鍾健如之繼承人)
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鍾宇婷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關於「708萬元372萬元」(即第1頁第31行)之記載,應更正為「708萬元、372萬元」;關於「聯礪公司於111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770萬元。」(即第2頁第4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聯礪公司於111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44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