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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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告 蕭順興
蕭淑霞 蕭天富 蕭天貴
蕭天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 蕭天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4(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萬8,10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32,185元/平方公尺×1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5分之4=5,098,1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