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參肆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
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