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1年度雄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柒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參肆計算之利息及按月給
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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