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小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住台北市○○○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戴恆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拾陸點肆貳伍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