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再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26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居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572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