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5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17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一)。
二、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如附件二。
三、經查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積極事證,原審審酌被告年輕識淺,因求職始遭詐取金融卡及密碼,於發覺有異後立即配合警員查獲詐欺犯嫌 陳名楷 等情,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諭知無罪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本案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